92期 | 疫情之下的金融借款合同履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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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突入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金融方面也不例外。因疫情因素,借款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履约能力。在疫情期间,有金融借款合同到期的情况,也有合同未到期的情况,还存在拟进行贷款融资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都出台了很多的政策。对于这段期间金融借款合同履约而言,大家一定有很多的疑问,比如,疫情影响了自己的收入或者公司的现金流,银行会如何处置?能否延期还款?如果政策允许延期还款的,是否意味着银行是统一的主动的延期?能否提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抗辩? 如果构成违约的,有哪些法律后果?在这些疑问之下,我们结合近期多个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多个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对这些疑问进行一一的解答。

本期讲座我们邀请来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吕美娜律师,为您带来《疫情之下的金融借款合同履约处理》。

分享主题:

《疫情之下的金融借款合同履约处理》

分享嘉宾:

吕美娜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嘉宾简介:

吕美娜律师,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债券部总监。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金融债券、政府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执业以来曾代理多个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类诉讼案件,在金融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吕美娜律师曾参与多个企业融资、债券发行项目,协助多个企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发改委、北金所多个平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融资工具等)、公司债、企业债、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在企业融资的非诉方面经验丰富。

分享内容:

课程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影响。
第二部分介绍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各银行出台的一些政策。地方政策主要以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的政策为主进行介绍。
第三部分是课程的重点,即目前疫情期间,不同情形下金融借款合同的履约处理问题。这一部分区分了疫情期间贷款到期、贷款未到期、拟贷款三种情况做不同讨论。
(一)贷款到期的情况。分为7个问题讨论,分别是:1.贷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届满,但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怎么办?2. 政策鼓励展期的,展期是否为统一主动展期?3. 展期后的保证如何处理?4. 如果疫情期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本金的,能否借新还旧?5. 如果疫情期间借款人无力还款,又没有与贷款银行达成展期或借新还旧的,如何处理?6.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7. 疫情之前贷款已到期,借款人以疫情不可抗力为拒付或延付理由,如何处理?在以上7个问题中,穿插提出司法部门出台的审判意见。
(二)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分为3个问题讨论,分别是:1.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利息怎么办?2. 逾期还息情形在疫情之前已出现,如何处理?3. 如果贷款没有到期,但是自然人借款人因疫情死亡的,如何处理?
(三)拟进行贷款融资。这一部分梳理了目前对于疫情期间拟贷款的一些优惠政策,以及拟贷款融资的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是我们的建议。针对以上分析的种种情形,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建议。

谁应该听?会有哪些帮助?

1、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参与。课程中对于不同情形下的银行机构的不同处理方式,特别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可以作为处理违约项目的参考意见;
2、各类借款人可以参与。对于疫情期间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出现的种种情形进行了法律和政策的分析,可以帮助借款人合法合理的处理履约事宜,尽量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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