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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对加强出口管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出口管制立法尚存在待完善之处。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国出口管制立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总结现行6部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以更加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期讲座我们邀请来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蔡开明律师,为您解读中国出口管制法。
分享主题:
《解读中国出口管制法》
分享嘉宾:
蔡开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讲嘉宾简介
蔡开明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CCPIT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担任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法律顾问,担任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员、走出去智库特约专家。
蔡律师从事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国际贸易救济、跨境投资与并购等相关业务。客户包括中兴通讯、招商局集团、中国商务部、安塞乐米塔尔、葛洲坝集团、佳通轮胎、宝钢股份、厦门金龙客车公司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参与了北京律协组织撰写的《“一带一路”沿线六十五个国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环境分析报告汇编》,是作者之一。蔡律师入选中国司法部“中国千名领军涉外律师”名单;荣获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WTO/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被《中国商法月刊》评为100名商法推荐精英律师;入选Corporate INTL杂志“Annual Who’s Who Adviser”中国地区贸易领域推荐律师;入选GLE(Global Law Experts)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
分享内容:
一、 中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将详细解读2019年12月最新出台的中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管制主管部门、管制政策、管制物项、管制对象、管制行为、管制清单、管制措施和法律责任,并且进一步分析《草案》相较2017年《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以及其背后的立法思路。其中的重点包括:
1、 管制物项:《草案》除将两用物项、军品、核纳入管制物项外,还明确将“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纳入管制物项,管制物项覆盖范围广。
2、 管制对象:在适用的主体上,《草案》 涵盖出口行为所涉各类主体, 包括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需要注意的是,出口管制行为的范围十分广泛。
3、 管制行为:包括出口、再出口、视同出口和过转通,企业需要关注每类行为的具体内涵。
4、 管制清单和全面管制政策:《草案》规定商务部制定两用物项的管制清单,军品和核品分别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管制清单。除此之外,出口经营者还负有自我审查的义务,即如果发现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核、生物、化学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时,也需取得申请许可证。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企业的内部审查成本。
5、 禁运和临时管制:为更好适应出口管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草案》还规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并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临时管制。
6、 企业内部合规机制:《草案》将出口经营者的合规义务纳入法定强制要求。同时,《草案》明确了内部合规审查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出口经营者将取得一定的出口许可便利。
7、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控: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实行严格管控,出口经营者对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负有提供证明文件、不得擅自变更、以及发现变化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
8、 管控名单: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采取相应的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9、 高管责任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草案》取消了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增加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市场禁入规定,即五年内甚至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同时延长了不得受理违法的出口经营者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的期限,由“三年”延长至五年。对于“明知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 中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对企业的主要影响以及对策建议
我们将根据《草案》重点分析对于企业的影响,包括为企业解读出口管制的边界、企业应重点关注的业务环节、企业应提前做好哪些方面的风险隔离等,为企业如何自我评估、建立出口管制内控系统和内部合规机制提供建议和指导,避免潜在的出口管制违规风险。
谁应该听?会有哪些帮助?
从事军品、核品或军民两用物项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及本身从事高科技研发、可能涉及境外技术共享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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