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7月23日,虽是三伏天的高温天气,但60多位精英法律人士还是冒着暑热来到了凯晨世贸中心——中国中化集团办公地址,来参加第七期【法佬汇讲堂】的现场活动。这期【法佬汇讲堂】走进中国中化集团,主讲嘉宾是有27年丰富海外并购实战经验的中化总法於乐民先生,主题是“跨境并购的风险防范”。於总给大家讲述了很多亲身经历的并购案例,并把多年从事并购交易的宝贵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分享给大家。大家在参加完活动后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收获颇丰!
第七期【法佬汇讲堂】活动现场
【以下是部分文字实录】
(一)中国对外并购历史演绎:四段论
第一个时期:试水期(1990年以前)。1990年以前,零星地有一些海外并购交易,且基本是外贸企业在做。因为他们是窗口企业,对海外情况了解较多,但几乎没有什么并购战略可言。当时,国内是计划经济时期,有很多限制条件,比如做外贸的公司不能做内贸;当这些外贸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发现国外是几乎没有限制的,无知者无畏。但这个时期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交易,基本是铩羽而归,结果都不太好。
第二个时期:静默期(1990年至2001年)。90年代,中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无论是地方国企还是央企都经历了一个非常困难的时期,因此,几乎没有海外并购交易。
第三个时期:成长期(2001年至2008年)。从2001年开始,一些大央企重新进入跨境并购市场,又开始尝试做一些并购交易,基本集中在资源领域,实施资源战略;同时也开始注重并购交易的学习培养、整合资源。但在这段时间,海外并购项目的政府审批难度很大,中国政府对国企“走出去”持谨慎态度。国外卖家对“中国政府审批程序”不了解、不放心,因此,当需要在合同中把政府审批作为交割的前提条件时,外方通常是反对的,因为他们不能理解政府对项目审批的事情,担心中国企业,尤其是国企会把该前提条件作为不交割的借口,导致已签署的并购协议成为废纸一张。起初,国家并不是明确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因此在项目审批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属于一事一批。可能一直到了2004年以后才开始有了明确的规范来管理审批问题。
第四个时期:爆发期(2008年至今)。2008年以后,国家政策是明确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并购是全方位扩张,包括买资源、买市场份额、买品牌、买技术,主权基金及民企也都加入进来,海外并购进入了爆发期。
主讲嘉宾:於乐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中式并购”与“西方并购”
海外并购交易如同“找对象”,区别是一个是法人,一个是自然人。谈对象,其实跟并购一样,你要对对象的历史、健康状况、财务状况都做调查。不同的是,谈恋爱可以一年两年往下谈,但并购交易最多一两个月的时间必须做出决断,买还是不买。实际上,全世界并购交易的失败率超过50%,对国企来讲,这个比例可能更高。
我们今天说的跨境并购交易,实际是基于英美普通法形成的一套规则。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一套所谓的“方式方法、术语和原则”,我们不妨称其为国际并购的“游戏规则”。这套游戏规则,实际就是英美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形成的一套作法和行为模式,大家在并购交易中都自觉遵守。据我所知,它发展到今天的这个模式时间也不长。英美国家60年代做并购交易时,文件其实也很简单,只有几页纸。
对比来看,中式并购不太讲究方式方法,采用了一套十分简单和原始的方法。在中式并购中,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在实际控制权转让之日由卖方转给买方,转让日是一切的分水岭。在转让前,所有的风险、责任、收入支出账目都归卖方,转让之后都归买方。这些年虽然有多改变,但总体来讲,跟“西方并购”还是有很大区别。
“西方的并购”有一个交易路线图,把“基准日”和“交割日”分开,并购是分几个阶段的。西方并购交易的整体法律框架是建立在这个路线图基础上的,特点是把“经济所有权”和“法律所有权”进行分离处理,在“基准日”把“经济所有权或收益权”进行转让,在“交割日”把“法律所有权”进行转让。另外一个不同是,西方并购交易有“保证条款”。这两个不同点是西方并购交易游戏规则的基础,也是有别于中式并购规则的地方。
(三)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包含并购标的、价格及价格调整机制、、交割的前提条件、陈述与保证、过渡期的约定事项、赔偿条款、责任豁免、杂项条款、披露函等九个方面。如果带上附件,西方的收购协议可能有几百页,甚至几千页。而且,西方的协议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在修改协议时,一定是改了这个地方,别处也要做相应的改动,协议条款之间是有逻辑勾稽关系的,非常严丝合缝的。
(四)并购的经验和教训
1.要避免文化冲突。
这一条很重要。中西方的商业规则和商业文化有很大差异。举个例子,中国人讲究诚信,在谈判中说的话、答应的事情,或者在私下沟通时允诺的事情,或者在邮件、信函中提及的话都被认为是协议的一部分。但西方文化,完全不一样。西方的收购协议中有一个通用条款叫“Entire Agreement”,意思是“本协议代替双方之间在此之前所有的协议,也代替之前说过的话,无论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就是说,只要签了这份协议,那之前说过的话就都不算数,所有的条款都写在这份协议里,没写的都不算,这就是他们的准则,跟我们中国人的文化很不同。比如跟外国公司做合资,一般是外方出技术、中方出资金。中方一般都会去外方工厂实地考察,一看这个技术已经生成产品5年、10年了,就自认为没有问题,在协议里也没有明确要求外方对此做保证。但后来发现外方就是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觉得是对方违约。但外方认为没有违约,因为协议里并没有做过保证。除非是协议中有规定,除此之外没规定的,都不算数。这就是两种文化的冲突。
2.要避免“被锁定”。
在交易之前,双方在表面上谈判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是不同的。在交易的时候,最初大家都是有行动自由的,有选择的空间。但如有一方的交易地位不如另一方,地位较弱的一方常常会使用用一个惯用的伎俩,通过签订所谓的“中程协议”(Interim Agreement)来改变自己的不平等地位,变被动为主动。“中程协议”一般包含(1)保密协议;(2)框架协议(或意向书);(3)委托代理协议;(4)上市公司的公示。还有一些协议是没有“协议”的名称,但是实际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要尤其注意。在谈判过程中,这些“中程协议”的签订要尤为谨慎,商场如战场,一不小心就容易被交易对方“锁定”,失去交易的自由,结果是只能按对交易对手有利的条件进行交易。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并购市场的时间不长,大部分企业不了解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很容易受骗上当,被交易对手和自己聘请的顾问给合理合法地、堂而皇之地给“耍了”。
3.纠正对“投行”的认识。
(1)国企往往有一个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投行要对交易的估值和交易条件负责,但其实投行对交易几乎是不负责的,他们对交易价值的判断很多时候是建立在很多“假设前提”上,而这些假设条件都依赖于其对未来的主观预测和判断,任意性很大,是无法追责的。如果去看一下投行和客户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投行只在两种情况下有责任:一是故意(Willful Misconduct),二是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很难举证,追责几乎是不可能的;
(2)投行的目的就是做成交易。对投行来说,交易只有成功才能获得成功费,只要交易完成,投行的任务就结束,至于项目好坏,与其无关;
(3)不要让投行去替你选律师或其它方面的顾问。因为他们天天在市场上做交易,很有可能是一个“圈子”的“哥们”,共同的目的就只是把交易做成而已。
(4)谨慎管理信息。不要对律师或顾问透露太多自己信息,只进不出,只问不告,要懂得如何正确利用他们的价值。
4.要小心潜在的或有债务。
对并购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要十分谨慎,最好不要进入,因为未来环境清理的成本会十分高昂。另外,在做尽职调查时,不仅要调查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还要对未来的立法趋势状态也要非常注意,比如环境污染、环保政策等可能带来的成本支出。
5.项目第一,交易第二。
一个并购项目的好坏关键是项目的质量,而不是交易的质量,当然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但前者更重要。交易成功并不代表最终的项目成功。另外,在做交易时,要分清楚主次问题;交易中千万不要耍小聪明,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6.总之,并购企业充满风险!
不要以为交易完成就是成功!交易完成不是结束,而恰恰是项目的开始,非常有可能是痛苦的开始。并购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签字很风光,运营很痛苦!
(五)法佬风采
参加本次【法佬汇讲堂】活动的“法佬汇成员合影”
左:王迎军,“法佬汇”创始人 右:於乐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
左:李祝用,中国人保,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右:赵斌,高通中国,全球副总裁
左:刘勇,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右:徐永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
左:王书宝,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右:王西刚,新华人保,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史翠军:道达尔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曹顺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六)现场提问&热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