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 | 电商经营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

4月12日,法佬汇企业内训系列活动之五八到家企业内训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来到五八到家北京总部,为大家带来关于电商经营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分享。

五八到家法务部法务总监郭佳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聆听陈志兴律师的主题分享,并积极提问互动交流。法佬汇部分会员和成员也通过科天云的Webex系统,线上同步收看了陈志兴律师的主题分享全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政策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乎相关知识产权规则逐渐成为企业发展成败与否的关键考量。对此,陈志兴律师主要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围绕电商常见合规问题、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典型案例的解读这三个方面做主题分享。每一个板块又拆分成若干小问题,结合相关案例和具体法条一一详解。还专门讲解了淘宝状告刷单炒信第一案和百度涉隐私权纠纷第一案。

要解读这三大板块内容,首先要知道电子商务法的本质或根本宗旨是什么。陈志兴律师认为,从总体上来讲,电子商务法是平台治理法。如何理解平台治理这个概念呢?电子商务法的第一条说得非常清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在理解和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过程中,始终要明白电子商务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总体上来讲,还是立足于平台治理这个宗旨。这样在实务操作中遇到问题时,只要回到这个宗旨就能够很好的理解我们应该怎样做,怎么做才能更加合规,更加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宗旨。

其次,还要区分自营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在电商法第九条中也有提到。要区分这两个概念,最核心的是看他们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如果提供的是平台服务,那么很显然就是平台经营者。如果提供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服务,那么就是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的自营性质,比如京东,虽然它是一个平台,但是有很多自营的业务。

那么,如何区分哪些是自营业务呢?这要看行为的定性,如果提供的是销售商品的行为,它就是平台类经营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自营的角色。如果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平台,那么它就是平台经营者。

随后,是现场互动交流环节,来自五八到家法务部的工作人员积极踊跃提问并分享自己的观点,掀起了一个小高潮。五八到家法务总监郭佳说,五八到家主要业务范围就是家政和货运。在具体的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郭佳说,去年滴滴网约车平台接连出事后,交通部对相关责任界定时,直接就把滴滴界定为自营,而不是仅仅提供平台的第三方。从个人的角度,郭佳认为相关的界定可能主要根据平台对业务控制的强弱来做出判断。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无法从法律上找到一条清晰的界限,来界定平台控制到什么程度算自营。因为界定为自营和第三方平台,它的风险承担是有很大差别的。

对此,陈志兴律师说,来到五八到家前,自己还特地去五八到家的网站认真看了一下各方面的情况。在陈志兴律师看来,更倾向于把五八到家认定为自营。陈志兴律师分析,五八到家提供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第三方撮合服务,还制定了一些规则和标准,甚至还有内部统一的岗前培训。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家政人员是按照平台特定的标准去从事这些工作的,平台对这些人员是有约束的。具体到平台与劳动者佣金抽取到多少的比例,这可能并不是判断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一个标准,关键是看在这个过程当中,平台的服务究竟是什么性质。

陈志兴律师目前是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加入律所之前,曾在北京一中院和北京知产法院从事知产审判八年,参与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00余件,也曾审理过一些典型案例,比如西电捷通诉索尼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高通公司诉魅族公司垄断纠纷案、涉“百度”“施华洛世奇”驰名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等。还有一些研究性的工作,比如专利侵权高额赔偿等。